来凤县财政局关于对来凤县漫水乡乡村道路照明项目第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1-20 11:02|发布单位:来凤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来凤县漫水乡乡村道路照明项目第二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
地 址:浠水县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发展大道168号
被投诉人:1.湖北晟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湖北省精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1.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七路西、革新大道北武汉海峡科技创业基地创业大厦及多功能厅栋4层办公室3 2.来凤县瓦尔高C小区10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因未收到其对“来凤县漫水乡乡村道路照明项目第二次”(采购项目编号:422827202401000156二)质疑的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书中涉及到投诉人1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2)投诉书中涉及到投诉人2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来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凤县财政局
2025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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