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财政局关于对大冶市文化和旅游局2024年全民健身器材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大冶市文化和旅游局2024年全民健身器材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弥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2层A-1575
被投诉人:大冶市文化和旅游局、广西汉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大冶市罗桥长乐大道总部经济中心1区9楼、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西16号鼎丰国际美食广场A栋11楼HC区域
相关供应商1:武汉青松恒建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墩农场厂部(8)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广西汉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大冶市文化和旅游局2024年全民健身器材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2024年12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通知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一)投诉事项。大冶市文化和旅游局2024年全民健身体育器材采购项目评审打分不公,差别对待,存在故意偏袒歧视行为。投诉方认为中标单位所投货物不属于政府采购节能或环境标识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不应给予价格扣除优惠,评审打分数值不公,差别对待。
(二)调查情况。经查,武汉青松恒建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所投货物虽提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但不在环境标识产品品目清单内,应不予价格扣除。综上,投诉事项成立。
在投诉处理期间,本机关组织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评审因素未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中“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对应”进行设置;2.评分标准中的价格分设置未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要求执行。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针对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二)针对审查发现采购文件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本项目予以废标,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组织开展采购活动。对被投诉人广西汉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依照《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鄂财采规〔2022〕3号)予以记分处理;
五、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冶市财政局
2025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