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城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25年政府采购重点工作的提示
各预算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对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规范我区政府采购工作,落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的主体责任,现就2025年政府采购重点工作提示如下:
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一)保障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各预算单位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按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严格执行《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要求,严禁出现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中需整治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各预算单位在采购活动中,应严格依据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及强制采购。一是在工程项目中要按照财政部、住建部、工信部制定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采购、应用绿色建材。二是要加强政府采购新能源汽车管理,确定本单位年度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新能源汽车占年度公务用车总量原则上不低于30%。其中,对于路线相对固定、使用场景单一,主要在城区行驶的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原则上100%采购新能源汽车。采购车辆租赁服务的,应当优先租赁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落实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各预算单位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对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及以下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40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类和服务类、超过400万元的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四)落实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各预算单位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应给予中小微企业适当支持,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对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采购人提高预付款比例,缓解供应商资金压力。
(五)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各采购单位要积极向中标企业宣传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并配合金融机构和中标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业务,对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后申请融资的,要积极配合做好约定回款账户变更等工作事宜。
(六)落实消费扶贫政策。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预算单位按比例要求完成预留份额填报,并积极完成“832平台”采购任务,提高采购效率。
(七)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规收取各类保证金。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八)落实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制度。各预算单位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应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制度,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4〕13号)要求,综合运用首购、订购、优先采购等措施,加大政府采购对重点领域创新产品的支持力度,推进创新产品应用和迭代升级。
二、强化政府采购日常业务工作
(一)做好政府采购项目意向公开。凡是政府采购项目,均应随部门预算公开同步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上集中公开本年度政府采购意向信息,意向公开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未列入本年度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提前一个月公开采购意向。凡是未按要求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项目,一律不予备案。
(二)做好政府采购计划、合同备案工作。一是达到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限额的项目,均需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进行政府采购备案;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的4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也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进行政府采购备案,否则中标企业无法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二是采购人应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鼓励采购人通过完善内部流程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各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必须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公示备案,并确认合同信息同步至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三)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备案及公告。各预算单位可自行组织履约验收,或者邀请专家参与验收;也可根据项目复杂性、专业性等特点,直接引入第三方验收机构,与采购人、承建供应商及其他相关单位、监管单位共同开展履约验收工作。已完成履约验收的项目,各预算单位要在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对履约验收项目进行公示备案,并将验收结果上传至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四)做好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公告。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部门决算情况,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填报2024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实际执行情况。
(五)做好研学提升。省财政厅已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集采目录中工程类已删除,服务类清单有较大改动。请各预算单位采购专员加强学习研究,提高政府采购业务水平。
三、落实采购单位主体责任
(一)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采购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鄂财采发[2016]6号)文件要求,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原则,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依法明确采购主体内部归口管理要求、各环节职责权限和责任清单。建立依法合规、运转高效、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单位内控制度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建立采购全流程管理制度。采购单位要建立采购全流程管理制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高效、规范、透明。要对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采购需求、实施计划、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支付与结算、绩效评价、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政府采购各个工作环节制定相应规程,落实各环节负责人和管理责任。
(三)落实采购绩效管理。采购单位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管理体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绩效监控,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注重绩效监控的持续性和动态性,确保绩效监控的效果。
(四)做好质疑答复工作。采购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等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答复和解释。要依法依规答复询问、质疑、投诉,按规定处理质疑事项。质疑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在配合政府采购投诉或监督检查时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同时应按规定进行投诉答复和配合监督检查。
(五)建立完整的政府采购档案。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进行归档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15年,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六)加强采购人员能力建设。采购单位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对不称职的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和处理。要加强“全省预算管理一体化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全省政府采购数据汇聚平台”的学习使用,提升信息技术在推进政府采购高质量实施中的支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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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