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县财政局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异议处理机制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了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改革,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行为,及时妥善化解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争议,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实施条例及《云梦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就建立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异议处理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异议处理机制的必要性
建立并实施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异议处理机制是强化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是贯彻落实政府采购质量效益原则和公平竞争交易原则的重要保障。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异议处理机制规范处理履约验收异议是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保证采购质量、形成管理闭环的必要环节,对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序开展,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效能具有重要意义。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要充分认识建立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异议处理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遵循异议处理机制要求,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及时化解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异议。
二、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异议处理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
提出异议主体是指采购单位、供应商或第三方监督机构等参与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相关方。
(二)异议提出的时间节点
异议的提出应在验收过程中或验收后验收报告签署之前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
(三)异议的内容
1、货物、服务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采购合同约定,存在瑕疵、缺陷、性能不达标等;
2、数量不符,实际交付的货物数量或服务的工作量与合同约定不一致;
3、规格型号错误,交付的产品规格型号与采购文件或合同约定不相符;
4、交付时间延误,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交付;
5、存在的其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事项。
(四)处理流程
1、异议受理。采购人、供应商应设立专门的渠道接收异议,指定联系人、电子邮箱或专门的异议平台。应对异议进行登记,记录提出异议的主体、异议内容、提出时间等信息。
2、初步审查。对异议进行初步审查,判断异议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是否提供了必要的证据材料等。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提出异议的主体并说明理由。
3、调查核实。采购人组织相关人员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查阅采购文件、合同、验收记录等资料,对货物或服务进行现场检查、测试等;听取采购单位、供应商、验收专家等的解释或说明。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完全符合,但经验收小组确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比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的,在不影响、不降低整个采购项目的运行质量和功能以及合同金额不提高的前提下,可以验收通过。
4、作出处理决定。采购人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异议成立,根据异议内容对验收结果进行调整;异议不成立,维持原验收结果,并向提出异议的主体出具相应文书。
5、协调调解。异议供应商对采购人的处理决定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作出答复的,可向财政部门提起调解申请。财政部门在接到申请书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采购人和供应商对异议情况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落实合同履约验收异议处理机制保障措施
(一)保障各方权益。在异议处理过程中,在确保各相关方依规享有平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的同时,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畅通申诉、行政复议或诉讼等异议处理申辩(诉)渠道,保障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验收异议处理过程的监督,确保处理过程公正、透明、合法。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异议处理结果的复查,对异议处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云梦县财政局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