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财政厅关于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在我省落实落地,现将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购买服务
经编制管理部门核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购买主体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生产经营类和暂未分类的事业单位,无论是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均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二、关于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按规定承接主管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应当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经费预算由二级事业单位调整至本级管理,不再直接作为事业单位经费拨付使用。
三、关于“一类保障、二类管理”的事业单位承接服务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意见》(鄂发〔2020〕11号),对试点实施公益一类保障和公益二类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另行出台意见,遵照实施。
四、加强指导性目录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省、市两级实行分级管理,省财政厅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分别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调整本部门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市级以下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编制方式和程序,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购买内容和负面清单要求,对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进行审核把关,相关文件及指导性目录应送省财政厅备案。
五、关于与政府采购政策的衔接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湖北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对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以自行组织采购活动。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六、关于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解释相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全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
湖北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