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06发布单位:湖北省财政厅来源:湖北省财政厅 | 阅读次数: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0号)要求,自2019年起,我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实行分级管理、分部门编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主体

指导性目录实施分级管理、分部门编制。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垂直管理系统含各级派出或分支机构)指导性目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开并组织实施。在制定指导性目录时,要充分考虑支持和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支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

财政部门要推动落实分级、分部门建立指导性目录,组织指导性目录编制、审核和备案工作。市(州)及以下指导性目录编制方式由各市(州)财政局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省级指导性目录由省级各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省级各部门按照附件2的样式和要求,分别编制本部门指导性目录并报送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对部门报送的指导性目录进行审核并回复意见。各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的审核意见,确定指导性目录并正式发文,抄送省财政厅。在未制定本部门指导性目录之前,各部门可继续沿用《湖北省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二、编制范围

纳入指导性目录的事项主要是公共服务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见附件1),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履行职责需要及公众需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将应当由政府举办并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纳入指导性目录。

(一)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并列入指导性目录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2个方面:

1.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公共服务重点支出,且财政预算已经安排资金的领域或事项;

2.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本地区、本部门急需,同级财政预算已经安排资金并具有相应保障能力的公共服务事项。

(二)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并列入指导性目录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

1.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2.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事项;

3.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货物和工程;

4.同时包含服务与工程的项目;

5.融资行为;

6.购买主体的人员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7.由政府提供的效率效益明显高于通过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三、目录框架

指导性目录分为三级。其中:一级目录可分为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其他事项等六大类;二级目录原则上以财政部门确定的事项为准(见附件2)。确有必要时,部门可以增加二级目录;三级目录是在二级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或本行业特点,对二级目录的分类和进一步细化。

四、目录编制步骤

省级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分五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5月25-6月10日)

省财政厅制定印发通知,组织省级各部门进行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培训。

(二)实施阶段(6月11-6月30日)

省级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本通知要求,研究确定本部门指导性目录,以书面形式送省财政厅对应预算管理处室,由预算管理处室会同综合处对各部门三级目录项目是否符合预算法及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财政预算是否已安排资金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回复意见。

(三)完成阶段(71日-731日)

省级各部门按照省财政厅回复意见,修改并确定本部门指导性目录,并正式发文。发文(一式五份)抄送省财政厅。

(四)信息公开阶段(81日-831日)

省级各部门指导性目录正式发文后10个工作日内,要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开(涉密单位除外),并将公开情况及时反馈省财政厅。8月底前,由省财政厅集中将省级各部门指导性目录在湖北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开。

(五)成果应用阶段

2019年度部门预算执行沿用《湖北省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从编制2020年度部门预算起,省级各部门必须依据和使用新的指导性目录。2019年年底前,省财政厅负责编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手册(2019)》,将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文件以及省级部门指导性目录收录其中,指导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财政局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于2019年9月底之前完成,并将完成情况书面报送省财政厅。市(州)各部门可参考使用省级部门指导性目录。

(二)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切实加强对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凡列入本部门指导性目录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原则上应该“应买尽买”。未纳入指导性目录的事项,原则上不能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实际需要,对于暂时未纳入指导性目录,又确有必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应由部门提出申请,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指导性目录。


附件:1.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一级预算单位名单及代码

2.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示例




湖北省财政厅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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